各单位、各部门:
近期,我校发生多起因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未经授权使用网络图片等资源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纠纷。为加强新媒体平台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媒体平台著作权管理的工作提示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一)排查范围
各学院(部)、职能部门、科研平台、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开设并运营管理的微信、微博、抖音、视频号等各类新媒体账号,含已停用但未注销的账号。重点核查平台发布内容(含图片、音乐、视频、文字等)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法性。
(二)自查自纠要求
1.各单位应立即开展全面自查,于1月27日前,对新媒体平台自开通以来发布的全部内容进行著作权合法性审查。
2.对排查中发现的确属侵权的信息,必须立即删除。对于无法确认权属状态的内容,应遵循谨慎原则,按疑似侵权处理,及时删除链接或下架作品。
3.对于已停用或者长期不使用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账号,应及时清理并注销。
二、相关工作要求
1.规范管理,落实审核机制。各单位应按照学校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本单位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发”要求,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所有微信公众号应在显著板块或文章显著位置标注信息举报联系方式、联系人信息,并规范受理各项举报处理。
2.加强培训,增强法治意识。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平台管理员、审核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学校法治培训,学习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切实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规范操作能力。
3.全面自查,认真做好整改。在排查整改过程中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事务中心。对本次排查后因疏于管理、审核不严导致侵权纠纷的单位,按照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做好纠纷处置;屡次发生纠纷的,将暂停涉事平台运营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于海,60600065
附件:关于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及处置建议
党委宣传部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法律事务中心
2026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及处置建议
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为学校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已成为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对外宣传、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然而,在内容创作中,不少运营者(尤其是学生运营团队)版权意识薄弱,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导致著作权纠纷频发。2025年以来,学校接到滨海新区法院等司法机关受理的微信公众号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已达14起,此类侵权行为不仅给相关单位、部门造成经济赔偿损失,还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一、典型案例
(一)其他单位微信公众号图片著作权侵权实例
案例1:陈某与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摄影作品权利人陈某发现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公众号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法官向侵权方清晰阐明著作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纠正“非商业使用不侵权”的错误认知。结合侵权文章点击量低、影响力有限,以及权利人未产生高额维权费用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就赔偿金额回归理性协商。通过双向疏导,最终促成侵权方当场致歉并履行小额赔偿。
案例2:企业微信公众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西宁市某法院审理了一批侵权纠纷案件,各被告为丰富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内容,从互联网随意下载未经任何授权许可的图片,用于其公众号文章配图并公开发布。这些图片的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擅自使用后,诉至法院。微信公众号属于典型的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各被告辩称“图片来自网络,不知道作者是谁”“没有主观恶意”或“用于企业宣传非直接牟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即构成侵权。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3:某旅游公司微信公众号侵权案
原告某影像公司发现被告某旅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先后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6张摄影图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被告辩称其使用图片是通过网络搜索到“某图库”,并从中免费下载的,认为“免费下载”就意味着“免费使用”。法院明确指出,网络“免费下载”不等于“免费使用”,部分来源不明的图片本身就存在著作权争议,甚至可能是他人盗用后上传的侵权图片。因此,即使是免费下载的图片,也必须核实其授权范围和使用条件,未经授权使用仍构成侵权。
案例4:桑植县某小学微信公众号使用美术作品侵权案
桑植县某小学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五一放假通知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田某某具有版权的A3系类插画的美术作品。田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法官耐心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桑植县某小学一次性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元,田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桑植县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其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学校通知和教育信息,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质。然而,法院仍然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区分使用者的性质或使用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而是关注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即使是教育机构,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也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获得授权。
(二)我校相关单位微信公众号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
案例5:某单位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美术作品侵权案件
本案系该单位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第2次发生的侵权案件。在本次侵权案件中,学校某单位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原文转发了某行业大V发布的某篇文章,并经过了该大V的同意,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贺某的2张图片,并标注了转载来源。原告贺某在2025年11月发现该微信公众号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具有版权的美术作品,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立案。贺某提供了辽宁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对微信推送的数字取证证明,以及作品原图信息等,请求立即停止使用美术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虽该微信公众号无主观故意,但原文转发仍构成侵权事实。该微信公众号负责教师与原告贺某沟通后,达成庭前调解。我校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图片2张,支付使用费用400元,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删除已发布的文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例6:某部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作品侵权案件
学校某部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推出了节气系列的推送文章,使用的配图均由学生运营团队从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下载,未核实版权来源。自2025年11月以来,该微信公众号先后收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5份,均为同一篇微信公众号文章,该文章使用了7张图片,被李某、董某、成都某公司等原告提起了诉讼。图片原作者在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了首发,这些原告通过购买、转让等方式取得了图片的著作权,并对微信公众号文章进行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虽该微信公众号已经对该文章进行了删除操作,仍不影响认定构成侵权事实。该部门负责教师与这些原告进行了沟通协商,单张图片赔偿300-500元不等,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例7:某学院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美术作品侵权案件
某学院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发布了一篇文章,使用了原告东莞某公司的美术作品共10张。后该微信公众号经历了两次更名,经历了学院调整,由现学院运营。2024年10月,原告东莞某公司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侵权及赔偿。经现学院负责教师与对方沟通协商,共计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2800元。侵权事实的认定不限制追溯时间,即使10年以前由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也应由现认证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其他类型著作权侵权案件
案例8:微信公众号使用未授权字体案
某高校所属某学院公众号推送文章使用“微软雅黑”字体,被字体公司起诉。法院指出微软雅黑字体商用需额外授权,公众号推文属“公开传播”,判赔字体使用费2万元。字体使用须区分个人版与商用版授权,优先选用开源字体。
案例9:改编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案
某高校学生团队制作招生宣传视频,改编流行歌曲歌词并配乐发布至抖音账号。改编歌词侵犯“修改权”,使用音乐片段侵犯“复制权”,即便未盈利,也属侵权,法院判赔1.5万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二次创作需取得原作改编权及录音制品权双重许可。
案例10:转载学术论文片段被诉案
某高校科研机构公众号转载他人论文300字并配发解读,未获授权。法院认定引用篇幅超出“适当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不属于合理使用,判赔4000元。学术性引用需严格控制在“介绍、评论、说明”目的内,且注明完整出处。
案例11:使用网络表情包引发侵权案
某高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某网红表情包,被著作权人起诉。表情包属于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传播构成侵权,判赔6000元。法院强调“作品知名度高”加重注意义务。慎用网络表情包,优先选择平台内嵌表情。
案例12:采访视频音乐侵权案
某高校抖音号发布采访校友的视频,背景音乐使用30秒版权音乐片段。短视频配乐不属于“适当引用”,音乐平台购买的个人会员授权不覆盖机构使用,判赔8000元。背景音乐须取得授权,或选用免版税音乐库。
案例13:使用文物图片配图侵权案
某高校官网文章使用博物馆藏画扫描件,未取得博物馆授权。文物本体不享有著作权,但高清数字化复制件构成“摄影作品”,法院最终判赔1.2万元(《著作权法》第三条)。文物数字资源使用需向藏品管理方申请授权。
案例14:使用AI智能生成的“爆款”图片侵权案
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使用“某AI”软件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武汉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引用了该图片。王某认为涉案图片虽由“某AI”软件创作,但体现了本人构思,相同关键词生成的图片并不相通,自己也已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被告公司已侵犯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的图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判被告武汉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二、常见误区
(一)误区一:“非商业使用不侵权”的错误认知
不少师生认为,学校属非营利单位,公众号配图非商业用途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判定著作权侵权的核心标准,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非营利属性与非商业用途并非侵权免责事由。图片的商用或非商用性质,主要影响的是侵权后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误区二:“搜索引擎下载图片可随意使用”“免费图库图片无版权风险”的误区
使用网络图片时,误以为“能搜到就能用”,随意去除或修改图片水印、版权声明等。搜索引擎只是提供了信息检索服务,不代表图片的版权状态,其抓取的图片很多是受版权保护的。并且,网络“免费下载”不等于“免费使用”,网络平台标注的“免费”多限于个人学习目的,商业用途需核查授权链完整性。例如,字体文件如微软雅黑等系统字体商用需向方正公司获取授权;音乐素材除词曲著作权外,需同步取得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许可;图库资源中CC0协议作品可商用,但需排除含商标、肖像权争议内容。
(三)误区三:“注明来源即可免责”的错误观点
在转载文章时,许多人误以为只要注明图片来源或作者信息就可避免侵权,但事实并非如此。著作权是包含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的权利集合。标注来源和署名仅保障了作者的署名权,若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而实施复制、传播、演绎等行为,仍构成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的侵害。例如,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例显示,某企业公众号转载行业报告时虽标注来源,但因未获授权且分流原平台流量,被判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8.2万元。
(四)误区四:使用“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等“侵权声明”能够免除侵权责任的误区
部分师生误以为标注“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等“侵删声明”即可免除侵权责任。需明确的是,“侵删声明”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即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移除侵权内容,可免于承担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但学校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便标注此类声明,也无法免除著作权侵权责任。
(五)误区五:“明星剧照、社交平台图片可自由使用”的误区
若配图为明星肖像或热播剧剧照,即使从社交平台下载,也可能侵犯肖像权。《民法典》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且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若利用明星肖像为公众号引流,还会进一步加重侵权责任。而摄影师发布在社交平台的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非合理使用范畴的转载仍需获得授权。
(六)误区六:使用AI生成的“爆款”图片不会侵权的误区
使用AI软件生成的图片与常见的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创作领域,体现了创作人对生成作品的控制和预见,反应了创作人的构思、创作技法和审美选择,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配图使用了他人使用AI软件创作的图片,仍然属于侵权。同时,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上利用AI软件再次创作,也属于典型的侵犯著作权。
三、侵权后的补救措施
(一)未经授权使用网络图片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方面,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图片,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若损失难以计算,法院可判决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并承担权利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行政责任方面,著作权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非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方面,营利性侵权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传播他人作品500件以上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核心补救措施
若不慎使用侵权图片,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公众号内侵权图片,避免损害扩大;收集证据,保留发布记录、阅读量数据、对方版权证明等;评估侵权情况,确认对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判断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如介绍评论时适当引用);主动协商和解,诚恳道歉+提出合理赔偿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内容删除等条件;寻求专业帮助,遇高额索赔或复杂纠纷,咨询法律顾问律师;与平台沟通,若被微信投诉,提供证据说明情况,避免账号处罚。
(三)和解后的应对
若达成赔偿和解,应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通过“合同运营监管平台”提交协议审批、备案。对方如为企事业单位,应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如为自然人,应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代开税发票。对过高索赔或复杂纠纷,要求对方提供损失证明。若对方坚持不合理要求,要通过法律途径应诉,反驳恶意索赔。
四、合理使用指南
(一)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
优先使用正版授权图片,如从视觉中国、图虫网等专业图片平台购买,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适用范围、期限及权限;使用免费图片库资源,如Pixabay、Unsplash等,但需仔细阅读使用条款;自行拍摄或设计原创图片;规范转载授权流程,明确标注来源,确保取得授权;避免直接使用搜索引擎图片,因为这些图片大多受版权保护。
目前有许多提供CC0协议(即完全放弃版权)的图片网站,可以免费用于个人或商业项目,且无需注明出处,包括:Unsplash、Pexels、Pixabay、CC0图片网、Gratisography、StockSnap、Openclipart、PxHere等。使用这些网站的图片可以有效避免版权风险,但仍需注意图片中可能包含的其他权利(如肖像权、商标权等)。
(二)建立图片使用审核机制
设立专人负责图片来源审核,建立使用台账,记录图片来源、授权文件、使用期限等信息;对来源不明的图片采取“存疑即弃用”原则,可通过图片反向搜索工具核实版权归属;定期开展公众号历史推文自查,及时替换或删除可能侵权的图片,降低法律风险。
(三)提高版权意识,合理使用各类工具
为规避版权风险,公众号运营者应建立版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图片资源。使用专业的排版工具如135编辑器、小墨鹰编辑器等,可获取有版权保障的素材,降低侵权风险。随着AI生成内容的普及,其版权归属问题也引发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AI生成的图片如果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就属于作品,受法律保护。使用AI生成内容时,需仔细阅读平台协议,避免侵权。
尊重知识产权是新媒体运营的基本底线,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应有之义。希望广大公众号运营者能以案为鉴,筑牢合法、规范用图意识,让公众号成为坚守法律底线、尊重知识产权的优质平台,共同营造尊重原创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