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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内合作协议审批的工作提示

近期,学校发布了《关于推动构建“先锋生态” 加强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大党发〔202532号),明确了工作机制、重点工作、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内合作协议的审批作如下工作提示。

一、国内合作交流机制与事项分类

国内合作交流一般指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为主要形式推动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建立了由办公室专责统筹、相关职能处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学院)协同实施的工作机制(详见《实施意见》)。根据合作事项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重要合作事项和一般合作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

1.重要合作事项是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原则上是指地厅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队、事业单位等)、高校(原则上是指教育部直属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东西部协作支援高校等)、重要科研院所、大型行业企业协会等开展的全面性、综合性合作,需跨部门协同且具有以下特点:合作方向学校投入资金(或匹配资源)较大;需要学校向合作方匹配资源(如场地、人员、资金)的合作;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合作。比如,与滨海新区全面战略合作、与青海民族大学战略合作等。

2.一般合作事项是指以学校名义开展的一般合作,且符合以下特点:合作方为地方性政府(县处级及以下)、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资源投入较小;聚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对口帮扶等较为单一领域的合作。比如,校企联合实习基地建设、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等。

二、工作程序

“合同运营监管平台”已上线试运行,所有对外合作协议,均需通过该系统进行审批及备案。依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相关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决策程序

1.重要合作事项流程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作意向进行可行性评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相关合作事项材料经办公室、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政策一致性审查、形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涉及资金的项目需财务处预审,涉及意识形态或安全风险的需经宣传部、安工部联合审核;重要合作事项必须经校级决策,要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重点审核战略匹配性、资源投入合理性及法律风险;协议一般由校领导签署,归口管理部门和办公室各保存协议原件一份。

2.一般合作事项流程(分为两类)

1)涉及单一领域或以单一领域为主,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承办单位提交合作事项审查材料,明确合作内容、预期成果及经费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视情况经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签署协议或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协议,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各保存协议原件一份。

2)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由承办单位(学院)作为牵头单位,明确合作内容、预期成果及经费情况;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业务归口管理的协议内容审核和实施阶段的业务指导、管理职责,视情况经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学院为联系校领导)审批并签署协议或授权承办负责人签署协议,承办单位保存协议原件。

(二)备案实施

1.合作协议签署后,协议原件应在15日内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重要合作协议或一年以上合作协议还应交一份至办公室备案。协议原件按要求由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交档案馆存档,电子扫描件通过“合同运营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备案。

2.合作交流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与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台账,定期调度进展,组织评估与验收。

(三)其他合作交流

1.其他提升学校影响力的广泛性活动,由各部门、学院自主实施,主要包括互访交流、联合推动工作、资源开放共享、公益与文化活动等。

2.未签订协议的合作交流事项,由各部门、各学院依据职责自主实施,定期向归口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汇报进展情况。

3.各基层党(团)组织与其他单位党(团)组织开展党建联建、团学共建合作等,可在归口部门的指导下,由基层党(团)组织审核后自主签署。

三、相关要求

1.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等内设机构公章不得用于签署各类合同、协议,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应按规定申请加盖学校公章、合同专用章。要避免任何形式的倒签合同,应坚持先审批、后签署。

2.规范协议名称,战略合作协议一般用于重要合作事项,一般合作事项原则上不冠以战略、全面、框架等名称。

3.请各部门、各学院全面梳理还在有效期的对外合作协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后期将通过“合同运营监管平台”进行扫描件备案,具体要求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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